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深圳市龙岗区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工信规〔202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核准方式

第四条 人工智能算力扶持
(一)扶持范围:购买非关联方的算力进行大模型训练推理、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探索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于向算力供给方购买算力的企业,算力服务费用须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实际发生的算力服务费用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其中,算力供给方须具备在龙岗区开展智能算力服务的基础,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须为政府部门认可的智能算力训力服务机构;
2.能提供的智能算力规模须达到2000P FLOPS(FP16)(含)以上。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提供的合同凭证、发票、算力交付凭证等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五条 企业用数成本扶持
(一)扶持范围: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购买非关联方的语料数据进行大模型研发和应用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购买语料数据的企业,按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实际发生的语料数据合同额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提供的合同凭证、发票、语料数据交付凭证等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六条 数据开放共享扶持
(一)扶持范围:通过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大模型训练语料(含行业数据集)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企业开放大模型训练语料(含行业数据集)的时间应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根据规模质量、更新频率和应用成效等维度,最高按语料生产费用的2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支持。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为参考依据。
第七条 大模型自主开发扶持
(一)扶持范围:研发通用及专用大模型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上一年度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的模型,按每个模型50万元给予企业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提供的备案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为准。
第八条 调用模型开发应用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软件企业调用非关联方的模型进行应用场景开发,且模型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模型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
2.模型通过第三方机构测评(由具有网络安全服务认证证书等级保护测评服务认证的机构,对模型进行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采购模型服务的企业,按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完成合同金额(含订阅、部署、开发、调优等服务费用)的30%予以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提供的签订合同、支付凭证、备案登记证明或测评证明等相关材料为准。
第九条 具身智能机器人应用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处于工程化样机阶段、并且在国内首次实现试用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按该次试用产品的研发投入的5%给予企业支持。
2.对在国内首次实现销售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按该次销售产品的制备成本(包括原材料、加工制造等直接成本,不包括研发成本)总额的50%给予企业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支持。
3.对以上两种扶持方式,同一企业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4.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龙岗区内完成设计或生产,并且须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一周期年度内首次实现试用或首次实现销售。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制备成本专项审计报告、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注:同一事项,适用于第九条,同时又适用于龙岗区其它扶持政策时,申报单位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条 智能产品创新发展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电子消费产品企业以及优势传统产业企业研发生产AI电脑、AI手机、智能可穿戴产品、智能家具、智能玩具等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硬件产品(不包括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于相关智能硬件产品中涉及的人工智能产品部分,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的30%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注:同一事项,适用于第十条,同时又适用于龙岗区其它扶持政策时,申报单位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一条 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在龙岗区建设具有行业引领的人工智能示范场景项目。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照技术创新、市场推广、应用成效、发展潜力等维度,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具有行业引领的示范场景项目,最高按照项目(非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其中,项目须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周期年度内开始建设,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建设完成。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为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在龙岗区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基地等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大模型测评、测试验证、数据支撑或人才培训等服务。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评审认定的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按其项目审定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支持。
2.对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评审认定的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质量、服务活动次数等维度对平台进行考核,对考核通过的平台,最高按其上一年度核定运营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3.对以上两种扶持方式,同一平台连续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连续支持次数不超过四次。同一企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合计获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另外,平台须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周期年度内开始建设,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平台已建设完成。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评审结果为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运营扶持
(一)扶持范围:支持园区运营机构、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在龙岗区内运营与人工智能产业相关的园区以及产业空间。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对于获评深圳市人工智能方向的特色软件名园,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的人工智能方向的中国软件名园,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支持。
2.支持打造满足人工智能企业集聚发展的产业空间,对于经深圳市龙岗区人工智能(机器人)署认定的区级人工智能产业空间,截至申报指南发布通知日,每个产业空间内实际经营的人工智能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给予产业空间运营机构每年相应支持(如下表所示)。每家产业空间运营机构每年最高支持400万元,每家产业空间运营机构每年只能申报不超过两个产业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