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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经济促进法

    (专家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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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
    第四章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五章 数字治理
    第六章 数字经济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保障数据要素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升数字治理效能,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数字经济定义】

    本法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系列经济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发展原则】

    发展数字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公平竞争、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

    国家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并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立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重大改革,对跨部门跨领域的数字经济发展重要问题进行协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促进全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协调、督促全国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

    第六条【国际合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数字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交易、数字贸易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扩大数字经济领域开放。

    第七条【区域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的区域合作,推动数字经济的区域协同治理和治理数字化应用。加强数字经济区域优势互补、差异化协调发展。

    第八条【政策保障】

    国家坚持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一体建设,营造良好数字生态。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务服务、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供应、电力接引、基础设施、能耗指标、频谱资源、政府采购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