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健全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员工自主培养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项目制培训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是指广东省、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经国家、广东省、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我市核发的技能等级证书;参加国家、广东省、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取得赛事举办或承办单位核发的技能类证书;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含量、培训成本等因素制订《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明确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个人取得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属我市紧缺工种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上浮30%。
第五条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包括:个人在本市领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本市企业对个人开展培训培养后由企业申请的自主培养评价补贴和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个人在广东省内其它地区享受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个人、企业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已享受同一职业(不分工种方向)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低等级证书补贴。
同一劳动者同一年度(自然年度,下同)可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培训补贴资金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制定、补贴申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以及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根据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执行,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发放的原则办理。当年度补贴资金已使用完时,未发放的顺延至下一年度发放。
第二章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九条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是指个人自学或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相应证书(不含复审换证)后,由个人申请的技能提升补贴。
第十条 个人申请补贴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本市就业人员(以正常缴交失业保险费为准);
(三)本市登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
(四)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人员;
(五)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离校两年未就业实名登记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六)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连续居住满3个月,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七)不满足上述任何条件,但已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满3个月的其他劳动者。
个人申请补贴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年龄应在16—60周岁(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下同),且不属于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同一个人同一年度可以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